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小上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小上字第四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
現於台灣雲林監獄執行中丙○○住彰化
居台中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準用同法第四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記載「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於法不合。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三十二第二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宏卿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