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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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6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695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文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9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文華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文華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刑,嗣由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又因竊盜等案件,經本院以102年度審簡字第810號判決判處如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後,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傅國軒中華民國103年1月6日【附表】┌──────┬────────┬────────┬────────┐│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7日20│102年2月22日21│102年4月至102│││時45分許│時29分許│年5月間某日││││││├──────┼────────┼────────┼────────┤│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1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3757號│速偵字第200號│偵字第8206號││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420││││143號│321號│號││├──┼────────┼────────┼────────┤│事實審│判決│102.04.30│102.05.31│102.07.3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易字第420││││143號│838號│號││判決├──┼────────┼────────┼────────┤││判決││││││確定│102.06.03│102.07.01│102.08.26│││日期││││├───┴──┼────────┴────────┴────────┤│備註│編號1至3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1214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編號│4│5││├──────┼────────┼────────┼────────┤││││││罪名│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101年11月25日10│101年11月30日17││││時許│時許│││││││├──────┼────────┼────────┼────────┤│偵查(自訴)│士林地檢102年度│士林地檢102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511號、第│偵字第511號、第│││號│1461號│1461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最後│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810號│810號│││├──┼────────┼────────┼────────┤│事實審│判決│102.10.21│102.10.21││││日期││││├───┼──┼────────┼────────┼────────┤││法院│士林地院│士林地院│││├──┼────────┼────────┼────────┤│確定│案號│102年度審簡字第│102年度審簡字第│││││810號│810號│││判決├──┼────────┼────────┼────────┤││判決││││││確定│102.11.04│102.11.04││││日期││││├───┴──┼────────┴────────┼────────┤│備註│編號4、5所示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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