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度家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2年家補字第5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扶養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補字第549號聲請人丙○○住屏東縣○○市○○街00號
乙○○兼上之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給付扶養費事件,聲請人等聲請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聲請人等主張相對人應自民國(下同)108年8月26日起至未成年子女即聲請人丙○○、乙○○各自成年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丙○○、乙○○各新臺幣(下同)4,000元。因此,本件調解標的價額核定為1,050,840元(計算式:(146.58個月+116.13個月)×4,000元=1,050,840元),依家事事件審理細則第4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聲請費2,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廖文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調解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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