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9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98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雲林第二監獄執行中)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96年度聲減字第12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二、四、五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三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捌月,併科罰金新臺幣陸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叁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附表所列日期間犯偽造文書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一、二、四、五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3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第42條第2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刪除前),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徐基典中華民國96年8月24日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偽造文書│偽造文書│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贓物│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三月│有期徒刑五年二月,併科罰金│有期徒刑四月│有期徒刑四月│││││新臺幣六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九佰元即銀元三│││││││佰元折一日│││├───────┼─────────────┼─────────────┼─────────────┼─────────────┼─────────────┤│所犯法條│刑法第216條、第212條│刑法第210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11條│刑法第349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1項│││├───────┼─────────────┼─────────────┼─────────────┼─────────────┼─────────────┤│犯罪日期│88年8月初某日│88年6月14日│93年6月10日│92年8月8日│88年6月14日│├───┬───┼─────────────┼─────────────┼─────────────┼─────────────┼─────────────┤│偵查機│機關│臺灣澎湖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 關及 案├───┼─────────────┼─────────────┼─────────────┼─────────────┼─────────────┤│號│案號│93年度偵緝字第7號│88年度偵字第4267號│93年度偵字第2647號│94年度偵字第3137號│88年度偵字第4267號│├───┼───┼─────────────┼─────────────┼─────────────┼─────────────┼─────────────┤│最後事│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實審├───┼─────────────┼─────────────┼─────────────┼─────────────┼─────────────┤││案號│93年度馬簡字第174號│93年度訴緝字第23號│93年度訴字第463號│95年度虎簡字第186號│93年度訴緝字第23號││├───┼─────────────┼─────────────┼─────────────┼─────────────┼─────────────┤││日期│93年8月23日│93年8月13日│93年11月18日│95年7月19日│93年8月13日│├───┼───┼─────────────┼─────────────┼─────────────┼─────────────┼─────────────┤│確定日│法院│臺灣澎湖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期├───┼─────────────┼─────────────┼─────────────┼─────────────┼─────────────┤││案號│93年度馬簡字第174號│93年度訴緝字第23號│93年度訴字第463號│95年度虎簡字第186號│93年度訴緝字第23號││├───┼─────────────┼─────────────┼─────────────┼─────────────┼─────────────┤││日期│93年9月17日│93年9月6日│93年12月6日│95年8月14日│93年9月6日│├───┴───┼─────────────┼─────────────┼─────────────┼─────────────┼─────────────┤│合於中華民國96│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不合│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年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刑期褫奪公│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一月十五日││有期徒刑二月│有期徒刑二月││權期間或罰金額││││││├───────┼─────────────┼─────────────┼─────────────┼─────────────┼─────────────┤│附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