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5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501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明俐 (即 羅森鴻 之繼承人)兼訴訟代理人 羅文廷 (即羅森鴻之繼承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判決上訴人與羅森鴻之其他繼承人 羅文甫李栩辰 (原名: 李展惟羅展惟 )應於繼承羅森鴻之遺產範圍內,連帶給付被上訴人新臺幣(下同)980,935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上訴人不服,分別於民國109年5月29日及109年5月27日具狀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原判決廢棄,乃就其所受全部敗訴判決提起全部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是本件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金額為980,935元(至利息及違約金因均屬附帶請求,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及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賴秋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書記官黃國焜附表:
編號產品金額利息違約金1信用卡6,871元自96年10月2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無2簡易通信貸款492,028元無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3簡易通信貸款4,791元無自96年10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4現金卡459,990元自96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無5金融卡17,255元自96年9月19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20%計算,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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