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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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重訴字第2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審重訴字第279號原告億大聯合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絹 原告君鴻國際酒店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慶輝 被告新加坡商盈富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保國武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
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因原告於起訴同時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8年度救字第1號裁定駁回(於民國10
8年11月25日確定),並經本院於108年1月15日以108年度補字第1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上開訴訟救助駁回裁定確定翌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此命補費之裁定已於108年1月18日送達原告,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黃悅璇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0日
書記官林仕興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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