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聲字第1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復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64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曉萍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復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陳曉萍准予復權。
理由
一、按債務人受免責之裁定確定者,得向法院為復權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4條第2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陳曉萍前曾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99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裁定債務人於民國99年11月30日下午4時起開始清算程序,本院司法事務官復於100年6月28日以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87號裁定本件清算程序終止,嗣經本院以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28號、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45號裁定應予免責,茲因債務人已受免責之裁定確定,爰依消費者債務清償條例第144條第2款為復權之聲請等語。
三、經查,債務人所主張之上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99年度消債清字第207號、99年度執消債清字第187號、100年度消債聲字第128號、100年度消債抗字第145號等卷宗核閱無訛,堪信為真實,則本件債務人既已受免責裁定確定,其據以向本院聲請復權,自屬有據,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茹棻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
書記官莊正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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