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中簡聲字第81號
聲 請 人  黃千恩
上列當事人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參加人、程序監理人,經開庭
在場陳述之人書面同意者,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30
日內,繳納費用請求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但以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有必要者為限;司法院於民國102年10月25日所
修正公布之法庭錄音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故當事人聲請交法庭錄音光碟,須以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
利益有必要者,並經開庭在場陳述之人之書面同意,始得准
許。
二、聲請人即原告聲請交付本院民國103年5月1日言詞辯論期日
之法庭錄音光碟,但未敘明任何具體理由。按法庭程序專以
筆錄證之,法庭錄音之目的僅在輔助筆錄之製作,以提升筆
錄製作之效率及正確性,並非取代筆錄;訴訟當事人如爭執
筆錄記載與法庭實際進行情形不符,應具體指明法院筆錄不
符之處,聲請法院核對法庭錄音,據以更正或補充筆錄以為
救濟,無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之必要。況且,經詢問上開
期日到場陳述之原告兼訴訟代理人 王自強 及證人 許盟頡 是否
同意本院交付上開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其均未以書面表示
同意。從而,聲請人之聲請與法不符,依上開規定,無從准
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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