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審交附民字第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審交附民字第879號原告 林郁綺 被告 晁德 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清雄 上列被告因被告 許安延 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審交簡字第12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安榕
法官朱學瑛
法官藍海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宜遙中華民國112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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