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0年聲字第25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聲字第250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孟峰上列受刑人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孟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孟峰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先後經判刑及執行如附件,茲於民國110年6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6月17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鄭水銓
法官沈君玲法官李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佳鈴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