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14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7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48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洪梓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
107年度執聲字第100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洪梓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捌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洪梓隆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審簡字第2083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106年度士簡字第856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內容均詳如附表所示)。
二、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受刑人洪梓隆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附表所示案件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並具體審酌整體犯罪過程之附表所示各罪,自各行為彼此間之關連性以觀,其所犯各罪之犯罪時間、各罪對法益侵害之加重效應,及罪數所反應行為人人格及犯罪傾向等情狀為整體評價,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怡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韋佑中華民國107年11月7日【附表】┌──────┬────────┬────────┬────────┐│編號│1│2││├──────┼────────┼────────┼────────┤│罪名│詐欺│詐欺││├──────┼────────┼────────┼────────┤│宣告刑│拘役50日│拘役50日││├──────┼────────┼────────┼────────┤│犯罪日期│106年4月25日18│105年4月24日19││││時48分許│時30分許││├──────┼────────┼────────┼────────┤│偵查(自訴)│臺北地檢106年度│士林地檢106年度│││機關年度及案│偵字第16191號│調偵字第1277號│││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2083號│856號│││├──┼────────┼────────┼────────┤│事實審│判決│106.11.30│107.03.02││││日期││││├───┼──┼────────┼────────┼────────┤││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6年度審簡字第│106年度士簡字第│││││2083號│856號│││判決├──┼────────┼────────┼────────┤││判決││││││確定│107.01.03│107.04.19││││日期││││├───┴──┼────────┼────────┼────────┤│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