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金訴字第212號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金訴字第212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金效賢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95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除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者外,於法院準備程序進行中,被告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時,審判長得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被告金效賢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其所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行使偽造私文書、洗錢等罪,均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認無不得或不宜改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之情形,故認本案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 官 林蕙芳

                  法 官 張羿正

                  法 官 陳布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季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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