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207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6號債權人首席環保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正龍 債務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鴻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8月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20726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202,125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2新臺幣380,205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3新臺幣34,650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4新臺幣98,175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5新臺幣17,325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006新臺幣92,400元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自民國111年6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6%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