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憲法法庭112年審裁字第676號其它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676號聲請人 王格村 上列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毒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下稱系爭裁定)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下稱系爭規定一)、第20條(下稱系爭規定二)、第24條規定(下稱系爭規定三)、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評分說明手冊(下稱系爭手冊)、有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評估標準紀錄表(下稱系爭紀錄表)等,有違憲法第7條之平等原則及第
16條所保障之訴訟權等疑義,聲請憲法法庭裁判。
二、按人民就其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之案件,對於受不利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範或該裁判,認有牴觸憲法者,得聲請憲法法庭為宣告違憲之判決;次按聲請不備憲法訴訟法上要件者,審查庭得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15條第2項第7款及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系爭裁定提起抗告,業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毒抗字第1171號刑事裁定以其抗告無理由,予以駁回。是本件聲請,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為確定終局裁定,合先敘明。
四、次查系爭紀錄表非屬法律或命令,自不得作為憲法法庭裁判之客體;又系爭規定一及三非為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聲請人亦不得執此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核聲請意旨其餘所陳,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定及所適用之系爭規定二、系爭手冊有何違反平等原則及侵害訴訟權之疑義,是本件聲請核與前揭要件不合,爰依上開規定,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大法官謝銘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中華民國11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