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員簡字第151號
原 告 汪鴻舟
汪振榕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進建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汪麗珠 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2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
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裁判費,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簡燕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彭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