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告A女(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A女之父(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A女之母(姓名年籍及住居所詳卷)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柏融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萬6,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牧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2月3日

書記官薛德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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