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3729號
反訴原告即
被   告  郭建熙
            9樓
       郭清崑
       郭呂燕穗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俊嶽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
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叁萬壹仟元,應繳第一審反訴裁判費新臺
幣貳仟伍佰肆拾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
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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