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13年交附民字第9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03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3年度交附民字第96號原告 張銘豪 被告 喬于綸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上易字第248號),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喬于綸被訴過失傷害案件,業經本院將原判決撤銷,諭知被告無罪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告附帶提起之民事訴訟,自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因亦無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0月3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曾淑華
法官黃惠敏法官李殷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周彧亘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