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7年除字第38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0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除字第380號聲請人 賴張千鶴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執有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發行如附表所載之股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鈞院以107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7年6月12日刊登於新聞紙在案,茲申報權利期間已滿而無人申報權利並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本院107年度司催字第207號就附表所示3張股票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是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宣告該等股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玉羣
法官吳為平法官陳容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1月9日
書記官鄒明家┌─────────────────────────────────────┐│股票附表:107年度除字第380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1│1000│├──┼───────────┼──────────────┼───┼───┤│0002│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七八ND0000000-0│1│1000│├──┼───────────┼──────────────┼───┼───┤│0003│葡萄王生技股份有限公司│○八七NX0000000-0│1│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