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7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

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啟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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