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補字第308號
原告 簡淑惠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友泰國際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保險
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
幣(下同)4,974,5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0,302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悉
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陳琪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29日
書記官黃啟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