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91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91號

聲請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非訟代理人 蕭雅茹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胡曜宇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提出正確之附表3份(基地坐落有誤)。

貳、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1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謝至菁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