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7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75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錦銹被告趙潤皇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4年度執聲沒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肆仟叁佰捌拾元,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袁錦銹等因賭博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3年度偵字第1528號為緩起訴處分,並於民國104年8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物及賭資新臺幣(下同)4,080元、30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且為被告犯賭博罪所用之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若案未起訴或不起訴,則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司法院院字第67號解釋參照)。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係指在賭博現場直接用以賭賽輸贏之器具,例如各類紙牌、麻將牌、象棋、骰子、輪盤等,非資供作決定勝負之工具自不包括在內。次按,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又刑罰法令關於沒收之規定,兼採職權沒收主義與義務沒收主義,職權沒收,係指法院就屬於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仍得本於職權斟酌是否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2款、第3款、第3項前段等規定屬之,義務沒收,則又可分為絕對義務沒收與相對義務沒收,前者指凡法條有「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之特別規定者屬之,法院就此等物品是否宣告沒收,無斟酌餘地,除已證明滅失者外,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或有無查扣,均應宣告沒收,例如刑法第38條第
1項第1款、第2項、第200條、第205條、第209條、第
219條、第266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等規定屬之;後者則係指供犯罪所用、預備用或因犯罪所得,以屬於被告所有者為限,始應予以沒收,例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9條第1項前段是(最高法院96年度臺上字第7069號判決要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袁錦銹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等案件、被告趙潤皇因賭博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結果,認被告袁錦銹係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15條之規定而犯同條例第22條之違規經營電子遊戲場業罪、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被告趙潤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於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罪,並以103年度偵字第1528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且緩起訴期間屆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均為當場賭博之器具,扣案之賭資4,080元、300元,則分別為在兌換籌碼處、賭檯之財物,合計4,380元,亦據被告袁錦銹、趙潤皇陳述明確(見警卷第3、6、13頁,偵卷第13、20頁),並有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南投分局扣押物品清單、查扣賭博性電動玩具暫存保管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贓證物款收據在卷為佐,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自得就扣案如附表一所示之物及賭資4,38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是此部份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至於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非屬當場賭博之器具、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亦非違禁物,且為「久順便利商店」負責人 易麗玲 所有,此經易麗玲、被告袁錦銹於警詢及偵查中陳述綦詳(見警卷第2頁、偵卷第11、56、57頁),並有商業登記抄本、商業登記資料查詢各1份(見警卷第28、29頁)在卷可按;此外,復無其他證據證明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為被告袁錦銹、趙潤皇所有,是依前揭說明,自無從予以宣告沒收。從而,聲請人就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部份,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6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張國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怡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附表一:
┌──┬────────┬────┐│編號│名稱│機臺數量│├──┼────────┼────┤│1│獵鯊行動禮品販賣│1臺│││機(含IC板1塊)││├──┼────────┼────┤│2│獵鯊行動禮品販賣│1臺│││機(含IC板1塊)││├──┼────────┼────┤│3│ 金吉祥 販賣機(含│1臺│││IC板1塊)││├──┼────────┼────┤│4│金吉祥販賣機(含│1臺│││IC板1塊)││├──┼────────┼────┤│5│金吉祥販賣機(含│1臺│││IC板1塊)││├──┼────────┼────┤│6│海洋世界販賣機(│1臺│││含IC板1塊)││├──┼────────┼────┤│7│海洋世界販賣機│1臺│││(含IC板1塊)││├──┼────────┼────┤│8│海洋世界販賣機(│1臺│││含IC板1塊)││├──┼────────┼────┤│9│海洋世界販賣機(│1臺│││含IC板1塊)││├──┼────────┼────┤│10│海洋世界販賣機(│1臺│││含IC板1塊)││└──┴────────┴────┘附表二:
┌──┬────────┬────┐│編號│名稱│數量│├──┼────────┼────┤│1│賭資放置盒│1個│├──┼────────┼────┤│2│營業報表│1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