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仲介費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95號上訴人 陳龍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馬上發國際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得坤詮營造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仲介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60,000,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0,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建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29日
書記官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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