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1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112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妏慈上列受刑人因詐欺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2年度執聲付字第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妏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妏慈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於民國110年9月1日入監服刑,茲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112年1月10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前因詐欺等案件,分經本院判處有罪確定,並經本院以111年度聲字第733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確定,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受刑人執行上開案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3年5月9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24日,縮短刑期後刑期屆滿日為113年4月15日,並經法務部矯正署以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39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有法務部矯正署112年1月10日法矯署教字第11101897391號函暨所附之法務部○○○○○○○○○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附卷足憑,是聲請人之聲請經核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陳佳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宥任中華民國112年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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