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3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388號聲請人 洪玉綉 相對人 賴燕坤 相對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金美 人法定代理人賴燕坤法定代理人 賴姿君 法定代理人 吳緯強 即 吳昆瀚 法定代理人 林仲浩 (即 賴進誠 之繼承人)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林美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0月27日所為民事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廣汎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金美」之記載,應更正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吳金美、法定代理人賴燕坤、法定代理人賴姿君、法定代理人吳緯強即吳昆瀚、法定代理人林仲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相對人廣汎貿易有限公司業於本院105年10月27日裁定前即104年12月22日解散登記,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何淑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