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85號聲請人 張怡雯璇豐水電材料行代理人 賴松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6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永輝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註│││││(新臺幣)│││├────┼────────┼───────┼──────┼─────┼───┤│遠盛室內│渣打商業銀行大樹│107年10月30日│2萬4,170元│AA0000000│無││裝修有限│分行││││││公司 陳泉 │││││││源││││││└────┴────────┴───────┴──────┴─────┴───┘中華民國108年7月26日
書記官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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