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6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6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周金生 相對人淇展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素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仟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六、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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