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城簡字第94號
聲請人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詩偉
上列被告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98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詩偉犯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十一月,如 易科 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㈠陳詩偉與附表所示之 翁明億 等人(其餘翁明億等人由檢察官另案偵辦)均知悉中華民國船舶,未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航行至大陸地區,且均可預見金門地區與大陸地區緊鄰,船舶航行有逾越法定界限之可能,仍基於縱航行至大陸地區亦不違反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共同基於未經主管機關許可,擅自駕駛中華民國船舶航行至大陸地區之犯意聯絡,由陳詩偉或 徐萬里 於附表所示之時間,駕駛附表所示之船隻,搭載附表示之人,自附表所示之岸際出海,並於附表所示之時間,航行至附表所示之大陸地區海域,而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旋於附表示時間,返航附表所示之岸際。嗣為警查獲。
㈡案經海洋委員會海巡署金馬澎分署第九岸巡隊移送福建金門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二、證據名稱
㈠被告陳詩偉於警詢供述及偵查中自白。
㈡中華民國小船執照、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紀錄查詢表單、其他船舶(商船)進出港資料及雷達航跡圖等資料。
三、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
㈡被告與另案被告即附表所示之 苗曾凱 等人就前開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論以共同正犯。
㈢又被告上開9次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另被告就附表編號4所示犯行,僅係一同搭船出海釣魚,尚無從直接該當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8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所規定之船長身分要件,但被告與有船長身分之另案被告徐萬里共同實施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之行為,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之規定,仍以共同正犯論之,惟所涉情節較為輕微,爰依刑法第31條第1項但書規定,減輕其刑。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1.基於出海釣魚之動機、目的,搭乘或駕駛上開船舶,擅自進入大陸地區,有害我國邊防之管理之違反義務程度及犯罪所生危害;2.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3.暨自陳之智識程度、工作及經濟狀況(見偵卷第116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附表主文欄所示之刑,並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並考量被告所犯之罪均為船舶未經許可航行至大陸地區罪,各罪罪質相同,侵害同種法益,行為時間間隔不長,暨被告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人格特性、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等因素,併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並依刑法第41條第8項之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1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依刑事裁判精簡原則,僅記載程序法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本件經檢察官席時英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 官 林敬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起上訴(須附繕本)。
書記官 張梨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
第28條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及其他運輸工具,經主管機關許可,得航行至大陸地區。其許可及管理辦法,於本條例修正通過後十八個月內,由交通部會同有關機關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於必要時,經向立法院報告備查後,得延長之。
第80條第1項
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所有人、營運人或船長、機長、其他運輸工具駕駛人違反第二十八條規定或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一項規定或臺灣地區人民違反第二十八條之一第二項規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五百萬元以下罰金。但行為係出於中華民國船舶、航空器或其他運輸工具之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自行決定者,處罰船長或機長或駕駛人。
附表
編號
行為人
船名
出港時間
出港岸際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時間
航行至大陸海域之地點
返航時間
返抵岸際
主文欄
1
陳詩偉
翁明億 張繼常
遠東號(漁船CT編號:0-8373)
112年1月6日21時11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陸軍E10據點岸際
112年1月6日
21時51分許
大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1月6日22時9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西園陸軍E10據點岸際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2
陳詩偉
常勝 8
號(小船編號:861135)
112年2月28日4時20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112年2月28日
4時56分許
大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2月28日5時13分許
金門縣金沙鎮山后陸軍E32據點岸際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3
陳詩偉
蔡哲瑋
常勝8號
112年3月17日18時58分許
同上
112年3月17日
20時26分許
大伯嶼東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17日21時4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4
徐萬里
陳詩偉
青嶼5號(漁船CT編號:S-09819)
112年3月19日23時10分許
同上
112年3月19日23時36分許
大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0日0時29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三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大龍號(漁船CT編號:0-9609)
112年3月20日1時32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0日1時55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0日2時17分許
同上
5
陳詩偉
蔡哲瑋
楊政寰
常勝8號(原:大黃龍)
112年3月22日23時6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3日
0時35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1時17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6
陳詩偉
蔡哲瑋
楊政寰
同上
112年3月23日17時36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3日
18時4分許
小伯嶼東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3日18時58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陳詩偉
蔡哲瑋
楊政寰
柯國樑
同上
112年3月23日23時20分許
同上
112年3月24日
1時34分許
小伯嶼北方0.1浬海域
112年3月24日2時3分許
同上
7
陳詩偉
蔡哲瑋
楊政寰
柯國樑
楊凱翔
同上
112年4月10日23時32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1日
3時34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1日4時3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8
陳詩偉
蔡哲瑋
楊凱翔
柯國樑
林增宇
同上
112年4月13日2時16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3日
4時4分許
同上
112年4月13日5時6分許
同上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
9
陳詩偉
蔡哲瑋
楊凱翔
同上
112年4月29日2時42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112年4月29日
4時51分許
同上
112年4月29日5時23分許
金門縣金城鎮后豐港岸際
陳詩偉共同犯船舶未經許可進入大陸地區罪,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