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249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元誠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10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清算,尚應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炫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盧佳莉

附表:

一、聲請人有無領取社福補助津貼,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老年津貼、國民年金等?如有,請說明領取之期間為何?每月可請領之金額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明細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二、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地點、工作單位名稱、工作內容等),並應提出最近3個月之薪資明細或收入切結書等以為釋明。倘聲請人目前為「無業」,亦請說明原因情事為何。

三、請補正說明聲請人目前每月必要支出是否依桃園市114年度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之1.2倍即20,122元計算?如否,則請詳實說明目前之必要支出情形,並應提出實際支出之相關單據以釋明支出情形及必要性,例如繳何人之房貸、統一發票、消費或繳款收據、轉帳存摺內頁明細、醫療費用收據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四、聲請人除陳報金融機構之債權人外,有無其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或民間債權人存在?若有,各積欠債務為何?如有不同,請重行製作所有債權人清冊到院,並提出除已陳報之債權人外之借貸證明文件、聯絡電話及地址。

五、請提出受撫養人111、112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六、聲請人有無投保商業保險或人壽保險?如有,請陳報所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保險保單(須包括保險公司名稱、保單名稱及編號),每期各應繳納之保險費用若干?各該保險契約迄今之保單價值或解約金若干?(請提出保險公司出具之證明)

七、據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回覆書所示,聲請人前曾參與前置協商,且目前狀態為毀諾,請說明有何「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協商條件顯有重大困難」之毀諾原因(請詳細說明毀諾前後之財產收入狀況及負擔等情形)?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八、依法定格式提出債權人、債務人清冊(須詳載債權人、債務

  人名稱、住址、債權數額、種類、發生原因及是否有擔保或

  優先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須詳載聲請人提出本件

  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11年11月至114年11月,每月收入及支出情形,收入部分請併載明任職公司名稱、支出部分請分項條列,且均須提出相關釋明文件(收入部分如有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亦應提出薪資袋或雇主出具之在職暨薪資證明書等)】。附註:債權人、債務人清冊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之空白書狀可至司法院網站下載或至本院單一窗口索取。如無債務人,亦請陳報無債務人之事實。

九、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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