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6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265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理人 歐昭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中平 (即 魏俊謙 之遺產管理人)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指定王中平為被繼承人魏俊謙之遺產管理人之相關證明文件,並提出相對人王中平之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