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聲請人 黃建文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 梅氏芳蓉 間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本票裁定應依法繳納程序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30條之1定有明文。
二、經查,聲請人未繳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8日以基院麗非速111年度司票字第220號函通知聲請人文到5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同年7月6日送達聲請人收受,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詎聲請人無正當理由逾期迄未補正,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聲請不合程式,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7月18日
基隆簡易庭司法事務官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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