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5年度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14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5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派下房份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五二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派下房份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第二審判決(八十五年度上字第六六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以違背法令為理由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六十七條定有明文。是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非主張原判決違背法令以為上訴理由,即屬不應准許,自應認為不合法而駁回之,本院二十六年鄂上字第二三六號著有判例。本件上訴人對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就該判決所論斷:第一審未經合法通知被上訴人,即對之為辯論而予判決,訴訟程序顯有重大瑕疵,影響被上訴人之審級利益等情,並未具體說明究竟違背何項法令條款。依首揭說明,應認其上訴為不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四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張福安
法官蘇茂秋法官蘇達志法官顏南全法官葉賽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五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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