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4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453號原告昱維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耕興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下列第(一)項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伍拾貳萬壹仟陸佰捌拾陸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零肆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伍仟零肆拾柒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壹件載明請求之事實及理由,應證事實及所用證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16日
書記官韓金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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