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南簡字第362號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被 告 邱福財
被 告 邱福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
地之法院管轄;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又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
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權,但依第4條至前
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0
條、第20條第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分別住於台南市及高雄市,不在同一法院管轄區
域,惟因本件係屬不動產涉訟,依首揭規定,自應由不動產
所在地(共同特別審判籍)之台灣高雄地方法院院管轄,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蔡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
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書記官詹書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