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6年聲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弘恩(原名哀浩鈞、哀益翔、林益翔)
(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聲請交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86號),裁定如下:
主文林弘恩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弘恩前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等案件,經本院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2年10月確定。民國104年9月22日送監執行,106年1月11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上述事實,有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601507681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可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吳定亞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采薇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