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28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2826號聲請人 張廷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鵬宇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明是否請求利息?如請求利息,請下列法定利率擇一陳報。如不請求,亦請具狀釋明之。
㈠如以票據關係為請求,按自到期日起如無約定利率者,執
票人向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要求依年利六釐計算之利息。票據法第97條第1項2款定有明文。
㈡如以一般債權債務關係為請求,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
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03條定有明文。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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