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334號聲請人即被告 簡士桀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廖彥傑 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傷害案件(112年度原訴字第51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希望交保能出去看看家人,請求具保停止羈押等語。
二、按被告及得為其輔佐人之人或辯護人得隨時具保,向法院聲請停止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前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等情形而有羈押必要,自民國112年9月1日起羈押3月。惟被告嗣於112年10月23日因另案詐欺案件入監執行,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執助申字第3239號執行指揮書足稽,則被告現已入監執行他案,並非在本院羈押中,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鄭朝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宜貞中華民國112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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