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執字第1148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執字第114875號債權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廖文興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權人就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於執行程序中應為一定必要之行為,無正當理由而不為,經執行法院再定期限命為該行為,無正當理由逾期仍不為者,致強制執行程序不能進行時,執行法院得以裁定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1第1款規定自明。又公同共有物未分割前,公同共有人中一人之債權人,不得對於公同共有物聲請強制執行(司法院院字第1054號解釋㈡,司法院秘台廳民二字第1000025754號函參照)。如執行法院扣押公同共有權利後,應先定期命債權人代位提起分割訴訟或補正公同共有人已辦妥分割之資料。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不代位提起分割訴訟、或提出已辦妥分割之資料,經執行法院再限期命為該行為,債權人無正當理由仍逾期不為者,裁定駁回該部分強制執行之聲請(法院辦理民事執行實務參考手冊(下),司法院108年12月編印,頁405參照)。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不動產為公同共有,雖已經本院109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民事確定判決分割,然並未辦理分割登記,致執行程序無從續行。經本院分別於民國112年4月10日、112年5月2日、112年5月9、112年7月24日、112年10月17日發函命債權人應即陳報補正該行為之情形,該命令業於112年4月13日、112年5月8日、112年5月16日、112年8月1日等日送達,有送達證書數紙附卷可稽。詎債權人無正當理由迄未補正,且經本院另函詢附表所示不動產之管轄機關桃園市蘆竹地政事務所,其以112年10月20日蘆地登字第1120013540號函覆,因申請人(即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未於補正期限內補正完成,已於112年6月16日駁回登記申請。可知債權人並未於本院通知之補正期限內完成補正行為,亦無將相關情形陳報本院知悉,顯致執行程序延宕無法續行。依上開規定,應駁回其強制執行之聲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范文昇附表:
111年司執字114875號財產所有人:廖文興編號土地坐落面積權利範圍最低拍賣價格(新臺幣元)縣市鄉鎮市區段小段地號平方公尺1桃園市蘆竹區宏竹25990087.68各公同共有54分之3備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