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489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代理人 薛流湖 債務人 賴春槐
劉素蘭
一、債務人賴春槐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玖拾貳萬柒仟捌佰壹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賴春槐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劉素蘭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11,927,813元111年8月19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1.786﹪111年9月20日起至111年10月20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1年10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1.918﹪111年10月21日起至112年3月19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十112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百分之二十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