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上字第423號
上訴人 陳鼎夫 訴訟代理人 徐揆智 律師
林幸慧 律師被上訴人 白聰結 訴訟代理人 張雙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返還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年3月13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四法庭續行準備程序,兩造並應於101年2月3日前,就附件所示事項具狀表示意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2月5日
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三源
法官劉勝吉法官邱琦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2月7日
書記官蕭詩穎附件:
一、上訴人於民國78年1月10日立具贈與證書,將繼承自 陳水塗 之遺產5%贈與被上訴人。則上訴人是否應給付被上訴人新台幣1,057萬9,635元?已否給付?如何給付?贈與標的是否尚包括上訴人所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5%?
二、上訴人於90年3月23日書立切結承諾書,表明收受被上訴人給付250萬元,而上訴人所有台北市○○區○○段0○段0000000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45%則移轉為被上訴人所有;於辦理繼承登記時,配合辦理產權移轉登記。從而兩造之真意究竟為下列何者:
㈠就已為贈與之標的重行訂立買賣契約?㈡就上訴人於85年6月12日、85年6月17日所書立之讓渡書,亦
即「上訴人願將繼承自陳水塗之遺產如附表二所示土地之繼承權45%,以250萬元讓渡於被上訴人」,加價250萬元?㈢被上訴人就該250萬元之給付義務,係以上訴人就系爭土地
辦理繼承登記為停止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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