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15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安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601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2月20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鄒明家
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金額
1
本金
128,266元
128,266元
利息
128,266元
112年5月18日
113年2月20日
(228/365+51/366)
12.9%
12,641元
違約金
128,266元
112年12月19日
113年2月20日
(13/365+51/366)
1.29%
290元
2
本金
273,088元
273,088元
利息
273,088元
112年12月13日
113年2月20日
(19/365+51/366)
14.32%
7,485元
違約金
273,088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20日
(6/365+51/366)
1.432%
609元
3
本金
90,208元
90,208元
利息
90,208元
112年5月29日
113年2月20日
(217/365+51/366)
8.91%
5,898元
違約金
90,208元
112年12月30日
113年2月20日
(2/365+51/366)
0.891%
116元
合計
518,60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