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蘭簡易庭113年度宜補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宜補字第115號

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安芙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18,601元(含訴訟繫屬前1日即113年2月20日前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詳如附表,元以下4捨5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1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官許婉芳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9日

書記官鄒明家

附表:

編號

類型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週年利率

金額

1

本金

128,266元

128,266元

利息

128,266元

112年5月18日

113年2月20日

(228/365+51/366)

12.9%

12,641元

違約金

128,266元

112年12月19日

113年2月20日

(13/365+51/366)

1.29%

290元

2

本金

273,088元

273,088元

利息

273,088元

112年12月13日

113年2月20日

(19/365+51/366)

14.32%

7,485元

違約金

273,088元

112年12月26日

113年2月20日

(6/365+51/366)

1.432%

609元

3

本金

90,208元

90,208元

利息

90,208元

112年5月29日

113年2月20日

(217/365+51/366)

8.91%

5,898元

違約金

90,208元

112年12月30日

113年2月20日

(2/365+51/366)

0.891%

116元

合計

518,60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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