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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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428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42892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王瑞彰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鄭雪玉 、 吳寶桂 、 陳瓊如 、 陳秋棠 、 陳小青 、 劉昌進 、 陳可儒 、 陳尚軒 、 陳怡臻 、 陳怡潔 、 王瀅晴 、 劉雲昇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債務人劉雲昇之法定代理人姓名及其住居所,及該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湯家奕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吳美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