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6年度虎小字第194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訴訟判決  96年度虎小字第194號
原   告 保證責任高雄市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王莉涵 原名:王秀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3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伍仟 伍佰 貳拾陸元,及其中貳萬肆仟
陸佰 貳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虎尾簡易庭
法官 李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
庭(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虎尾簡易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
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蘇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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