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2063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20635號債權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債務人 連英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叁拾萬玖仟壹佰玖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五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就超過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收之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連英智與債權人訂立個人信用貸款契約書,借款期間自民國104年1月29日起,按月償還本息。詎債務人未依約繳納本息,依契約書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二條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案經債權人催請給付前開金額亦無結果,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事實,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如數清償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7月31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