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6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61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利全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19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利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貳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判決書4件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聲請人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鍾貴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蔡秋明中華民國101年5月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07.06│100.06.225時55│100.08.01│││(原聲請附表誤載│分為警採尿回溯96││││為100.07.07)│小時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偵字第1389號│偵字第2686號│字第19304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事實審││1833號│545號│3251號││││││││├────┼────────┼────────┼────────┤││判決│100.09.29│100.10.31│100.11.17│││日期││││├───┼────┼────────┼────────┼────────┤││法院│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簡字第│100年度沙簡字第│100年度易字第││判決││1833號│545號│3251號││││││││││││││├────┼────────┼────────┼────────┤││判決│100.11.08│100.11.13│100.12.1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0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5943號(編號│字第14730號(編│字第189號(編號│││1-4已定應執行有│號1-4已定應執行│1-4已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2年4月)│││││││││││└────────┴────────┴────────┴────────┘┌────────┬────────┬────────┬────────┐│編號│4│5│6│├────────┼────────┼────────┼────────┤│罪名│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08.31│100.08.10下午5時│100.08.31││││50分前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毒│││字第19304號│偵字第3232號、│偵字第3232號、││││3394號│3394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事實審│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0年度易字第405│100年度易字第405││││3251號│號│號││├────┼────────┼────────┼────────┤││判決│100.11.17│101.03.20│101.03.20│││日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0年度易字第│101年度易字第405│101年度易字第405││判決││3251號│號│號││││││││├────┼────────┼────────┼────────┤││判決│100.12.19│101.04.09│101.04.09│││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否│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檢察署101年執字│檢察署101執字第│││字第189號(編號│第4431號(編號│4431號(編號5-6│││1-4已定應執行有│5-6已定應執行有│已定應執行有期徒│││期徒刑2年4月)│期徒刑1年、接續│刑1年、接續執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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