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597號債權人 余全嬌 代理人 吳俊彥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賀培怡劉錦輝亞勁貿易有限公司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確認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玖萬肆仟元,金額是否有誤?(與檢附之支票金額不符)
二、確認請求是否如下,如有錯誤,並請更正:㈠債務人賀培怡、劉錦輝應向債權人共同清償新臺幣壹仟壹
佰陸拾肆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㈡債務人亞勁貿易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新臺幣壹仟零玖萬肆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㈢債務人尚賀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㈣上開第㈠、㈡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後,另項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㈤上開第㈠、㈢項債務人如任一債務人為清償後,另項債務人於該清償範圍內同免給付責任,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朝德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1月18日
書記官蔡柏倫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