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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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20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20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安孚達 代理人 陳正欽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芳儀 (即被繼承人 何姝慧 之繼承人)
巫家萱 (即被繼承人何姝慧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姝慧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柒佰柒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陸仟貳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應計付已核算未清償之利息新臺幣參仟陸佰捌拾肆元及違約金新臺幣壹仟捌佰柒拾貳元,並於繼承被繼承人何姝慧之遺產範圍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中華民國112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