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智附民字第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營業秘密法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0年度智附民字第22號原告便利帶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世杰 訴訟代理人 周承武 律師被告 許忠陽
全速配股份有限公司上列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楊永川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上列被告因本院110年度智易字第29號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4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佳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7日
書記官林珊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