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706號再審聲請人 柯錦鴻 再審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中華民國104年5月5日104年度小上字第52號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其繳納,茲限再審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書記官林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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