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五二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與漢寶開發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停車位事件(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四三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第一項第二款所謂足認推事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之情形,係指推事於訴訟之結果有利害關係或於當事人有親交嫌怨等客觀事實,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推事僅於訴訟程序之指揮或容納當事人調查證據之聲請或其他類此情形,不能認為其有聲請迴避之原因。且此種迴避原因,依同法第三十四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
二、本聲請人聲請法官程怡怡迴避,其所舉之原因為程法官之前承辦聲請人被華信銀行申請扣押薪津案件,未詳查就全數扣押,經聲請人提異議又不改變,經聲請人抗告,高等法院裁判歸還三分之二,程法官處理歸還手續又遲延,令聲請人對法官判案之態度及公正性產生嚴重之懷疑等陳述,均與上述情形不合,且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其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審判長法官許瑞助~B法官周舒雁~B法官許瑞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陳淑芳